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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**群网站及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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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22-05-30

 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**群网站及新媒体建设和管

  理, 引领全市新媒体规范发展、创新发展、融合发展, 根据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中国共产**务信息公开条例》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进*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》( 国办发〔2018〕123 号)、 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*网站与*务新媒体检查指 标、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》( 国办秘函〔2019〕19 号 ) 和《云南省人民*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*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的通知》(云*办规〔2019〕6 号)有关要求, 结合我市实际, 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**群网站及新媒体, 是指全市各级* 委、人大、*、*协、法院、检察院、 民主*派、社会组织、 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等开设的网站以及在微博、微信、抖音等第 三方平台上以本单位名义注册开设的账号或应用, 以及自行开发 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。

  第二章 职责分工

  第三条 各级*委办公室是本行*区域*委、人大、*协、 法院、检察院、民主*派、社会组织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开办

  的新媒体的主管单位, 各级人民*办公室是本行*区域*和 具有行*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办的新媒体的主管单位。主管单位负 责推进、指导、协调、监督*务新媒体工作。

  第四条 **群网站及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“谁开设、谁主 办"的原则确定, 履行建设开办、组织保障、健康发展、安全管 理、保密审查等职责。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持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承办单位, 具体落 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, 承担**群网站及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 维护、安全防护, 以及展现设计、内容发布、审核检查和传播推 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。

  第五条 **群网站及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、属地管理的原

  则, 接受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。

  第三章 开设与整合

  第六条 鼓励全市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, 注册、开通**群 网站及新媒体账号, 积极开展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, 拓宽*务信 息传播途径,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, 不断完善便民服务功能。

  第七条 **群网站及新媒体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 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。

  第八条 **群网站及新媒体账号的名称应符合《互联网用 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》。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定位, 以实用、实际、 实效为原则, 名称简洁、直观、规范, 头像鲜明、端庄、文明。

  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。

  第九条 *系统以外各单位网站及新媒体账号的开设、变 更、注销及管理编辑人员信息需在昆明市**群网站及新媒体信 息备案登记系统(http://wxb.km.gov.cn/badj/#/login)进行动态登 记。

  第十条 对功能相近、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**群新媒 体要清理整合, 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, 由主办单位向市委 网信办提出关停申请, 批准申请后向社会公告, 并及时注销账号, 同步在昆明市**群网站及新媒体信息备案登记系统完成备案 信息变更。

  第四章 运维管理

  第十一条 强化主体责任。严格落实“谁开办、谁主管, 谁 应用、谁负责"的工作要求, 履行**群网站及新媒体规划建设、 组织保障、健康发展、安全管理等职责。开设**群网站及新媒 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**群网站及新媒体管理负主要责任, 分 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, 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。

  第十二条 完善管理制度。建立完善信息发布三审机制, 明 确审核主体、审核流程, 严把*治关、法律关、*策关、保密关、 文字关, 主要编辑人员原则上由开设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担任。严 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, 原则上只转载*委和*网站以及有关部 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, 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, 不得

  歪曲、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。建立原创激励机制, 加大信息 采编力度, 提高原创信息比例。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、意 见及情绪的言论, 不得发布与*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, 不 得参与商业性、盈利性经营活动, 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 广告页面。

  第十三条 **群网站及新媒体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 务需求的个人信息, 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。严禁购买“粉 丝"等数据造假行为, 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 点赞、转发信息。对违反相关规定发布、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, 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、危害公共利益的,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 理。

  第五章 机制保障

  第十四条 **群网站及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 24 小时应 急响应制度,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, 确保信息更新及时、内 容准确权威, 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, 发现重大舆情 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。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监 管, 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, 做好日常巡查巡检。*系统开 设的网站及新媒体执行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*网站 与**群网站及新媒体检查指标、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 知》(国办秘函〔2019〕19 号) 的检查指标; *委及其工作部门、 人大、*协、法院、检察院、民主*派、社会组织、不具备行*

  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**群网站及新媒体的检查标准, 原则上与 *网站及新媒体保持一致; 国有企业、学校、医院、媒体等具 有行业特性单位的检查标准可在*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的基础上, 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研究形成适用多领域检查标准。

  第十五条 市委网信办牵头组织开展市级**群网站及新 媒体日常监测, 通过系统扫描、人工检查等方法, 对**群网站 及新媒体的整体运行情况、信息内容差错等进行日常巡检, 监测 结果将通过昆明市**群网站及新媒体信息备案登记系统推送 至各备案单位账号; 各级**群网站及新媒体主管单位负责督 促、指导本级本部门做好日常监测及整改工作, 主动配合市委网 信办将本级本部门网站及新媒体接入昆明市**群网站及新媒 体日常巡查纠错系统; 各主办单位配合做好问题整改工作, 在 8 小时工作时间内接到整改通知的, 一般问题在 1 小时内、严重问 题在30 分钟内完成整改; 在 8 小时工作时间外及节假日接到整 改通知的, 一般问题在 4 小时内、严重问题在 2 小时内完成整改。 **群网站及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 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、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 预案,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, 提高安全防护能力。

 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

 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信息内容公开工作情况作为 履行全面从严治**治责任的重要内容。

 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建立**群网站及新媒体的监 管机制、约谈问责机制, 加强考核与监管, 切实推动网络意识形 态工作责任制、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。

  第十八条 市委网信办与市委办公室、市*办公室、市委 巡察办建立协调机制, 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加强信息沟 通, 形成监管合力。

  第十九条 市委网信办将每季度对日常巡查数据错误率高 和长期不发布、运维不认真、制度不健全、落实不得力、群众不 满意的网站、新媒体主办单位印发工作整改函, 若下季度仍无明 显改善, 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。

 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, 在意识形态责 任制考核、目督考核中扣分, 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*员领导干部 和工作人员的责任。

  第二十一条

  第二十二条

  第七章 附 则

  本管理办法由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。

 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